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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新规下发!固收类证券投资不超净资产20%,ABS劣后级投资或受限!

发布时间: 2020-06-12 发布人:

来 源 -  银保监会


6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共有六章节合计55条办法。

现将重点提炼成以下三大方面:

·     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渠道、租赁物范围及禁止业务

可经营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经营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不可经营业务:(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     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

1、融资租赁资产比重: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2、杠杆倍数: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4、集中度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1)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2)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3)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4)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5)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     明确过渡期

过渡期为3年,且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法询资管研究(ID:banklawcn_pe)解读:限制ABS或资管产品劣后级投资。

何为“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为何对这类业务规模做限制?目前目前监管并没有作明确规定。

“固定收益类证券”应当包括债券,那是否包含ABS和资管产品呢?这条规定是否为了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过多的发行ABS或者类ABS?融资租赁企业也非常热衷发行ABS,交易所ABS中,融资租赁是最主要的基础资产之一。此外,实践中,作为发行的融资租赁公司也一般需要持有一定比例的劣后级份额。

那持有ABS劣后级份额是否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呢?

法询资管研究认为属于此范畴。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除了股票、公司债券等外,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也纳入了其调整范畴,即ABS、资管产品也纳入“证券”的范围。但应当注意的是,其在规则适用上有所不同:ABS、资管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并不直接适用《证券法》,而是国务院根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因此,按照这个口径,ABS产品或通过资管产品发行的类ABS,其份额属于证券类,而且从其资产性质来看,属于固定收益类。

据此认为,关于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比例约束,可以限制融资租赁企业持有ABS或类ABS(资管产品)的劣后级份额总规模,从而一定程度上限制这类企业ABS或者类ABS的发行规模,防止无限制扩展表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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